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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通征地字第11号
2013-07-26 11:57:19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11]968号批复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0规条整字0210号文的批复精神,经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民主决议通过,并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协商,于2013年5月29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永顺镇焦王庄村农村集体土地0.1794公顷(2.691亩),用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李庄村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征地位置坐落永顺镇焦王庄村。四至:东至村界,西至潞通新路,南至规划四街,北至村界。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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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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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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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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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农用地 |
0.0555 |
0.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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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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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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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
0.1239 |
1.859 |
|
合计 |
0.1794 |
2.691 |
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
征地补偿标准为50万元/亩,总计134.60万元人民币。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
农转非0人;其中安置劳动力0人,安置超转人员0人,采取货币补偿形式进行安置。
三、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
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3年月日止),永顺镇焦王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通州区梨园北街53号、邮编101101 联系电话:010-69542735)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我局将在听取意见或听证的基础上,依据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拟定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以市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特此公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盖章)
2013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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